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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教学资源建设管理办法(暂行)

2014年04月22日 17:08  点击:[]

第一章 总  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管理,激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,提高我校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、应用和教学信息化的整体水平,根据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教学资源是指经过数字化处理,可以在多媒体计算机或网络环境下运行的教学资源,主要指多媒体课件、网络课程和专题学习网站。

第三条 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必须有明确的教学目的、教学对象,符合教学规律,教学设计科学;教学内容严谨、层次清楚,能解决重点难点;在教学方法、教学模式上有创新,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、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;较好地运用现代教学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,能注重在教学过程中的实用性和操作简便性,制作技术水平较高;实际教学效果较好,具有推广价值。

第二章 项目立项

第四条 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立项分为国家级、省级、厅级和院级四级;院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。

第五条 院级教学资源建设项目,每年由教务处结合特色专业、精品课程建设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。

第六条 立项程序

1. 学校发布立项申报通知;

2. 各院系(部)组织申报,申请人向教务处索要并填写《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》;

3.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;

4. 各院系(部)将初审通过后的材料统一汇总报教务处

5.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;

6. 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,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。

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

1. 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;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,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。

2. 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、指导项目的实施;不能从事实质性工作的,不得申报。

3. 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;已承担的教学资源建设项目必须已按规定结项,未结项者不能申报。

4. 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6人,鼓励不同学科、专业的人员联合进行跨学科研究。

5. 已通过国家级、省级、厅级、院级立项的项目或内容相似的项目,在其同级及以下级别不再重复立项。

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经费

第八条 国家级、省级、厅级立项的项目,项目管理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;院级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-2年。

第九条 教务处对全部项目负有管理职责,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和督促。

第十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。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的使用。

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,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,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,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教务处。

教务处将视项目完成周期,适时对每个项目进行中期检查。

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,经所在部门同意,教务处审核,报主管校长审批:

1. 变更项目负责人;

2. 改变项目名称;

3. 改变成果形式;

4. 对项目内容作重大调整;

5. 项目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;

6. 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。

对未经批准,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,将不予结项。

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由教务处撤销项目:

1. 项目实施有严重政治问题;

2. 剽窃他人成果,弄虚作假;

3. 获准延期,但到期仍不能完成;

4.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。

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。

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、省级、厅级立项的项目,经费按照《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》件规定的配套标准酌情安排;网络课程建设院级重点项目、一般项目分别由学校资助专项经费2000-4000元、1000-2000元;多媒体课件网络版课件经费资助1500-3000(不包括PPT课件,PPT课件不作立项处理);专题学习网站按重点项目、一般项目由学校资助1500-3000元、800-1500元。项目经费一次核定、包干使用、超支不补。每个项目均预留30%的经费,待项目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项验收阶段时拨付。

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:

1. 调研、差旅费。

2. 资料收集、复印、翻拍、翻译、录音、录像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。

3. 小型会议费。

4. 劳务费(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%)。

5. 出版补助费。

6. 成果鉴定费。

7. 管理费(由教务处从专项经费总额中按5%提取,统一管理使用)。

第十六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,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。

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,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、检查职责。

项目经费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,经教务处审批后,到财务处报销。

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工作的项目,将停止拨款,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。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,追回已拨经费。

未能按时结项的,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,明确延长期限(最多不超过一年)。若在延长期限内仍未结项,将停止使用经费,并追回已使用经费的50%。

项目结项后,经费仍有结余的,可转入下一年度或下一项目使用。

第四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验收

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索要并填写《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结项申请书》,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项验收。

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完成后是否进行鉴定,由项目负责人在填写结项申请书时提出,教务处视成果具体情况确定。

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须实现项目实施目标,拥有自主知识产权,内容完整,所完成的多媒体课件、网络课程或专题学习网站等在实际教学中应用效果较好。

第二十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即可办理结项验收。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,可在项目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项验收。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最终成果(多媒体课件光盘、网络课程和专题学习网站等电子资源等)、项目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教务处,经验收合格,由教务处发给《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结项证书》。

第五章 成果的宣传、推广和评奖

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、各项目组和项目组所在系(部),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项目成果的宣传和推广,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。

教务处不定期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,发布项目成果信息,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,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。

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可优先被推荐参加相关的教科研成果评奖、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多媒体课件大赛等。

第六章 附  则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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